【迷你倉死因研訊】官指若及早報警或能阻兩消防喪生 建議包括消防檢討傳遞機制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5/10 18:50

最後更新: 2022/05/11 00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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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因裁判官裁定迷你倉大火中兩名消防員死於不幸,並向消防處等作提出多項建議。資料圖片

2016年淘大工業村時昌迷你倉發生四級大火,導致高級消防隊長張耀升及消防隊目許志傑殉職,死因裁判法庭經過65天研訊,傳召71名證人出庭作供。死因裁判官今(10日)裁定兩名消防員死於不幸。死因裁判官指,若當時發現火勢的迷你倉區域經理能及早報警求助,消防員或可早30分鐘到場,或能阻止兩名消防員喪生。死因裁判官並提出共14項建議,包括建議消防處全面檢討消防處內部溝通傳遞機制,屋宇署積極考慮以發牌制度規管經營迷你倉。

消防處發言人回覆TOPick記者查詢時指,對於死因庭提出的一系列建議,處方會仔細研究。 針對這宗火警事故,消防處表示早於火災撲熄後,隨即已成立跨部門火警調查專案組調查,並作多項建議。

死因裁判官黃偉權指,張耀升及許志傑當時進入非常危險的火場烕火,並保護合法財產。張進入火場時身穿保護衣及佩戴呼吸機,卻被嚴重燒傷。惟其他身穿保護衣的消防員卻未有嚴重燒傷,張極有可能在倒下時,保護衣出現問題。

死因裁判官又指,許志傑與同袍邱曉生失散後,因有倉間被破壞,而與其他隊員誤入房間,當時許誤以為拉開鐵板後可到達出口。死因裁判官續指,就張及許的死亡個案中,均適用於死於不幸及死於意外,惟事故中有節外生枝的情況,故此兩人較為合適裁決為死於不幸。

死因裁判官指,是次事故的火源來自迷你倉內的分體式冷氣機,且後來因迷你倉的間隔及倉內存放物件而令火勢變的猛烈。死因裁判官續指,若當時發現火勢的迷你倉區域經理黃家晉能及早報警求助,消防或可早到30分鐘,或能阻止兩名消防員喪生。死因裁判官時昌迷你倉老闆時景恒作為老闆,要求下屬報警,下屬沒有可能不報警,故不接納其證供。

死因裁判官又指,火場內有多個密密麻麻倉門往外開的迷你倉,負責裝修迷你倉的工程公司亦對防火條例欠缺認知。迷你倉更使用波浪型金屬板,阻礙救火行動,倉內更有天拿水等易燃物品,令火場環境變得惡劣。死因裁判官形容當時火勢恐怖,火場情況危險,諸如消防煙火特遣隊亦未必經歷過,本身屬坍塌搜救專隊的張與同袍尹建偉兩人未必能夠應付。

死因裁判官指,消防員上下級的訊息未能互達是危險之處,火場內曾出現不同顏色的火焰,惟在場長官未能得知,以致於未能制定有效策略。死因裁判官亦質疑為何當日張耀升所屬的小隊,使用欠缺緊急救援鍵的對講機。

死因裁判官指,大部分消防員均認為救援才是首要任務,啟動「May Day」救援程序反而會阻礙救援。惟消防長官得知程序有問題,卻不作改善反而陽奉陰違,做法令人難以明白。

死因裁判官除接納早前跨部門專案調查小組的建議外,另就事故向消防處、屋宇署、勞工處、迷你倉及恒隆地產提出共14項建議如下:

死因裁判官作出建議後指,事故至今相距6年,跨部門專家調查小組使用2年時間完成報告,惟調查中未有獨立消防專家的意見。死因裁判官指,勞工處其後以1年半時間作簡單的建議,質疑處方為何需時1年半。

死因裁判官又指,本案為他任職而來,審訊最漫長的案件。死因裁判官續指,事件於家屬心中已6年,但仍未能解決,向家屬致深切慰問,希望他們早日釋懷。死因裁判官又向許志傑遺孀、母親及胞姊指,許是有擔當的人,值得家屬引以為傲。

出席研訊的包括兩名家屬代表、被列為利害關係一方的包括時昌迷你倉,代表淘大工業村的業主恒隆地產及消防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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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